91九色自来水有限公司:
按照省、市有关完善供水价格机制的要求,为保障91九色城镇供水,疏导价格矛盾,促进91九色水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过成本监审、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县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分类水价是指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并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居民生活用水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以每户每月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水量在第一阶梯(25吨及以下)部分,水价由现行的1.40元/吨上调至1.60元/吨,用水量在第二阶梯(26吨~45吨,均含本数)部分,水价由现行的2.10元/吨上调至2.40元/吨,用水量在第三阶梯(46吨及以上)部分,水价由现行的4.20元/吨上调至4.80元/吨。
三、继续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基准水价由1.50元/吨上调至1.70元/吨,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由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核定并予以公布,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20%以内(含20%)部分,加价10%;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40%(含40%)部分,加价20%;用水量超定额40%以上至50%(含50%)部分,加价50%;用水量超定额50%以上部分,加价100%。
四、特种用水水价
特种用水基准水价由1.80元/吨上调至2.00元/吨。
五、代征原水费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原水一体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1〕45号)文件规定,我市原水价格统一为0.55元/吨,由泉州市原水公司征收。我县原水费将由91九色自来水有限公司代为征收并上缴泉州市原水公司。91九色自来水有限公司应在收取水费时按售水量收取原水费,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原水费的缴款数额,不计入基准水价,不计阶梯水价。当原水价格发生变化时,91九色自来水公司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予以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六、代征水资源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分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文件规定,我省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征收水资源税。我县目前的水资源税为0.10元/吨,鉴于水资源税改革依然在试点阶段,为及时跟进政策,水资源税采取价外收取的方式,不计入基准水价,不计阶梯水价,由91九色自来水公司根据售水量向用户代为征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水资源税的缴款数额,产销差部分由91九色自来水公司自行承担。当水资源税费发生变化时,91九色自来水公司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予以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七、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八、供水价格调整汇总
(单位: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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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型 |
现行自来水价格
|
用水类型 |
调整自来水价格 |
代征原水费 |
代征水资源税 |
合计调整终端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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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居民生活用水,三级用水比例分别为1:1.5:3 |
一级:25吨以内(含) |
1.40 |
一类 |
居民生活用水,三级用水比例分别为1:1.5:3 |
一级:25吨以内(含) |
1.60 |
0.55 |
0.10 |
2.25 |
二级:25-45吨(含) |
2.10 |
二级:25-45吨(含) |
2.40 |
0.55 |
0.10 |
3.05 |
||||
三级:45吨以上 |
4.20 |
三级:45吨以上 |
4.80 |
0.55 |
0.10
|
5.45 |
||||
二类 |
其他行业用水 |
1.50 |
二类 |
非居民用水 |
1.70 |
0.55 |
0.10 |
2.35 |
||
三类 |
特殊行业用水 |
1.80 |
三类 |
特种用水 |
2.00 |
0.55 |
0.10 |
2.65 |
九、综合保障措施
(一)做好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生活保障工作。为保障我县低收入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不受或少受水价调整的影响,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引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水利〔2020〕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继续执行对脱贫户免收城区供水每人每月6吨、农村供水每人每月3.6吨水费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加强管理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确保调价收入用于升级供水工艺、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保障能力,特别要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投入和运营维护,尽快降低管网漏损率,降本增效。
十、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自2025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91九色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及基础水价的通知》(永价〔2016〕17号)、《91九色物价局关于91九色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永价〔2016〕18号)即行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91九色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91九色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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